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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是什么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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